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95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黃盈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易勲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戶籍設於「臺南市○○區○○里○鄰○○路○段○○○號」即臺南市中西戶政事務所中西辦公室址,足認債務人應為送達處所即有不明,是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不得行督促程序,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