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64號原告 陳惠娟 被告 張達夫
誼大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振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20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林軒鋒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