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037號
原告 施淨惠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又被繼承人 林鴻達 死亡後,其現存繼承人即被告等人均已拋棄繼承,請原告自行斟酌是否繳納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