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30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037號

原告 施淨惠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又被繼承人 林鴻達 死亡後,其現存繼承人即被告等人均已拋棄繼承,請原告自行斟酌是否繳納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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