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02號聲請人 楊雅涵 代理人 楊擴擧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連成 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聲請狀內相對人楊連成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到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之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相對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有利害關係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1款至第3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並有明文。此為家事非訟事件之聲請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免除對相對人楊連成之扶養義務,然於聲請狀及所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僅記載相對人籍設台北○○○○○○○○○,是不能確認相對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聲請人聲請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聲請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