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7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7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71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皮屋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020號),本院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非法製造刀械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非農用掃刀壹把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魏嘉信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及第2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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