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928號債權人 洪毅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佩盈 即童裝精緻小舖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林佩盈即童裝精緻小舖」之記載是否有誤
?(因與狀附合夥契約書立契約人林佩盈不符,林佩盈即童裝精緻小舖為獨資之商號,非合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