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3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3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37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國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30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呂國龍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呂國龍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復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態度、前科素行、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可憑,應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除於鑑驗時已耗用滅失部分外,其餘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至包裝前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只,係用以盛裝毒品,衡情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又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人芳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行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1.024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1.0238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①經檢視為白色透明晶體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12年10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毒偵字第137頁)③採樣檢品已檢驗用罄2吸食器1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法析離(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12年10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毒偵字第137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0238公克)、吸食器1個。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3014號被告呂國龍男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9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國龍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猶不知警惕,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9月28日15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9樓之2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加熱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23時4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3段157巷口時,為警攔停盤查,經其同意後進行搜索,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0238公克)、吸食器1組,復經警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國龍於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尿液勘察採證同意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等附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第二級毒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而供其本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檢察官蔡期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書記官姜沅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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