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822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判決日期欄「中華民國113年2月2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及原本判決日期欄記載「中華民國113年2月24日」之日期,顯然有誤,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凃文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