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650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非訟代理人 黃怡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櫻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8,581元,應繳新台幣1,000元之聲請費)。
二、相對人朱櫻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