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8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案件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37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民國96年10月24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受處分人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之必要,經報請法務部核准免予繼續強制工作及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9年6月23日泰訓所教字第0991100282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保安處分執行處分書各乙份在卷可稽,爰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恆寬
法官遲中慧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佳瑩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