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變更股東名簿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33號原告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被告福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敏如
吳敏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因其承受訴外人 林麗芬 ,及 吳進昭 對被告公司之出資額,爰提起本件訴訟,並於第1、2項聲明請求被告應將被告公司股東名簿所載林麗芬、吳進昭分別之出資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100萬元,變更登記為原告之出資額,並將原告之姓名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簿內。依首揭規定,上開聲明訴訟標的應合併計算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萬元(即50萬元+100萬元=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