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22號聲請人 陳燦銘 代理人 陳傑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惠娟┌─────────────────────────────┐│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2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至│2│2000││││91ND0000000│││├──┼────────────┼───────┼──┼──┤│0002│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1│15│├──┼────────────┼───────┼──┼──┤│0003│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