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4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441號

原告 吳泰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譽涵國際精品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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