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81號聲請人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王隆 代理人 游宏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 林文友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文友(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街○○○號)於99年10月4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且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保管被繼承人擔任負責人之協竑行有限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車輛逾期未領回,經依法辦理拍賣後,將所得價金繳納違規罰鍰、稅金及稅務罰鍰、勞工保險費等費用後,尚餘新臺幣(下同)26,170元,爰依法聲請本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提出繳費明細、繳款書、收據、勞工保險局函文、本院家事法庭函文、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公司變更登記表(以上均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上開書證為憑,固堪信為真實。惟被繼承人林文友死亡後,已由利害關係人 曾國欽 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48號民事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則被繼承人既有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管理其遺產,自毋庸另行選任,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