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5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5124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務人 黃俊欽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伍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陸佰陸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貳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