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123號聲請人 江筱楓 聲請人 江筱蕙 聲請人 林志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被繼承人 江玉雄 (男,民國00年00月
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花蓮縣○○鄉○○村○○街○號)於105年2月1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江玉雄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十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
四、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六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聲請延展之。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江玉雄之遺產負擔。
六、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附記:
請先核對被繼承人資料,如有錯誤請先通知本院更正,如無誤後,請於20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當地報紙1天,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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