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一0五號,偵查案號:九十三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淨重分別為零點肆伍公克及零點壹貳公克、包裝重分別為零點貳肆公克及零點壹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連續非法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及安非他命,為警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在新竹市○○路○段三八五之一號查獲,並扣得海洛因毛重零點六七五公克。被告經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八七七號裁定停止戒治出所付保護管束。惟其復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二一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復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晚上十一時許,在新竹市○○○街○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毛重零點五公克(淨重0.一二公克)。其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入戒治所執行所餘戒治期間,嗣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戒治期滿,業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及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各一包(保管字號分別為九十一年度白保管字第0八三號及九十二年度白保管字第二四八號,扣押物品清單分別見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七0號偵查卷第三十六頁及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一四七號偵查卷第三十五頁)),經分別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送驗白粉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其淨重分別為零點四五公克及零點一二公克,包裝重分別為零點二四公克及零點一九公克,並有該局分別於九十一年四月一日及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出具之調科壹字第一0000一二六四、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各一份,分別附於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七0號偵查卷第四十五頁及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一四七號偵查卷第三十七頁足憑。是上開扣案毒品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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