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1650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000000000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肆萬壹仟貳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台北縣板
橋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