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127號聲請人 劉盈儀
劉哲豪 兼法定代理人 張玉貞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劉盈儀、劉哲豪、張玉貞與聲請狀上所蓋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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