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448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賴佳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思維中(原名: 思玟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委任狀係由其代理人簽名,惟聲請狀底則由該代理人蓋章,簽名與蓋章兩者容有不符。故請提出聲請狀(狀底須由該代理人簽名),或提出委任狀(須由該代理人蓋章,且印文須與聲請狀底相符)。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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