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2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047號原告 余慶松 被告 蔡志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395號,即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70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翁毓潔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