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啟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叁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華民國91年4月18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月2日,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17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逾期第一個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300元,逾期第二個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400元,逾期第三個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500元,最高以連續三月為限。
㈡債務人陳華自91年4月18日起至106年1月2日止結帳共計61
,356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本金59,186元、利息1,567元、違約金603元。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㈢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乙份、電腦帳單乙份、信用卡約定條款乙份(均為影本)。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林依潔※106年度司促字第66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陳華│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59,186元││月3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陳華│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者,當月│││59,186元││月3日起││加計違約金300元,逾│││││││期第二個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400元,逾期│││││││第三個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500元,最高以│││││││連續三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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