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1年度投簡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簡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陳建
訴訟代理人  蔡淑娟
被上訴人   陳進德
被   告  陳婕楹
上列被上訴人與蔡淑娟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1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
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僅有上訴權人即以在
第一審受敗訴判決之當事人或繼受當事人地位續行訴訟之人
為限,其為無上訴權人提起上訴者,乃無從命補正,應逕以
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陳建並多非原審判決之當事人,自無以自己名
義提起上訴之權,是其對原判決聲明不服,並以自己名義提
起上訴,依首揭說明,於法尚有未合,且無從命補正,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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