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朴簡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字第177號

原告亨龍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男

訴訟代理人 張愷芬

被告艾維里流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黃世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8日所為選任黃世章於本院109年度朴簡字第177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為被告艾維里流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選任之特別代理人,除係律師依律師法第21條規定,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任外,得不接受法院所命職務(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54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院於109年9月28日裁定選任黃世章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惟黃世章已具狀表示拒絕受選任為特別代理人之意,揆諸前揭說明,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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