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31號原告戊○○被告丁○○
乙○○甲○○己○○○庚○○辛○○丙○○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政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叁拾玖萬柒仟陸佰捌拾元(詳見附件計算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伍萬肆仟肆佰陸拾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書記官謝達人附件:計算書(金額:新臺幣)㈠台北市○○區○○段2小段第378-1地號土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
公告現值128,000元/㎡×面積2㎡×應有部分2/5=102,400元㈡台北市○○區○○段2小段第399地號土地部份之訴訟標的價額:
公告現值128,000元/㎡×面積93㎡×應有部分2/5=4,761,60
0元㈢台北市○○區○○段2小段407-10地號土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
公告現值128,000元/㎡×面積10㎡×應有部分2/5=512,000元㈣台北市○○區○○段2小段187建號建物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
課稅現值54,200元×應有部分2/5=21,680元㈤訴訟標的價額總計:
102,400+4,761,600+512,000+21,680=5,397,6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