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60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行商訴字第1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商標廢止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60號原告 陳一芳 被告經濟部代表人 施顏祥 (部長)
參加人新意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 謝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意國際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3年4月19日以「TuttiFrutti冰果新樂園」商標(彩色),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3類之「冷熱飲料、飲食店、小吃店、冰果店、茶藝館、火鍋店、咖啡廳、酒吧、自助速簡餐廳、備辦雞尾酒會、備辦筵席、外燴、點心吧、流動咖啡餐車、流動飲食攤、快餐車、小吃攤」服務,向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新意國際有限公司於99年8月24日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廢止其註冊。經原處分機關審查,以100年
4月19日中台廢字第990437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新意國際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
100年10月12日經訴字第10006104870號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訴願決定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新意國際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因認新意國際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熊誦梅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書記官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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