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15號上訴人即原告元寶翔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健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慶三 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該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未繳,即逕行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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