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催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家催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催字第25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榮民之家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四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死亡)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甲○○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權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陸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係聲請人所列管所屬大陸來臺之退除役官兵已亡故,即日起應開始繼承,惟其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聲請人係其法定遺產管理人,為遺產管理之必要,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管理辦法第6條之規定,聲請鈞院依法裁定公示催告程序,公告繼承人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命其於一定期限內,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等語,並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板橋榮家榮民基本資料、死亡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朱曉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美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