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簡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382號

原告 郭旺德

訴訟代理人 郭秀卿

被告 買吉利

買吉暉

上列原告與被告買吉利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意旨可參。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10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查詢清單二紙附卷可稽。是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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