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4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受刑人金俊廷具保人利欣蓉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即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利欣蓉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利欣蓉因被告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金俊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釋放受刑人,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6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依法傳喚受刑人於民國112年3月28日上午10時00分到案執行,並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因受刑人未遵期到案執行,經聲請人拘提,然拘提受刑人無著,具保人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或陳報所在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等在卷可憑。而受刑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足認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