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6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690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五五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六日、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3月18日
書記官許婉如~f0~t24┌─────────────────────────────────────────────────────────────────┐│附表:94年度除字第69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台北銀行景美分行│75,000元│93年5月1日│CM0000000│六個月│││限公司 蔡國洲 ││││││├──┼─────────┼────────┼─────────┼───────────┼────────┼────────────┤│002│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台北銀行景美分行│75,000元│93年6月1日│CM0000000│七個月│││限公司蔡國洲││││││├──┼─────────┼────────┼─────────┼───────────┼────────┼────────────┤│003│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台北銀行景美分行│75,000元│93年7月1日│CM0000000│七個月│││限公司蔡國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