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806號聲請人 李國彬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芳 如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為何?
二、相對人 劉芳如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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