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6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6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683號債權人永正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銘達 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參萬肆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請求金額99,981元部分,因聲請人未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上開金額之釋明文(如民國10
7年10月30日之採購單、請款單、發票等),經本院民國10
8年7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7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債權人具狀陳報聲證1第1頁採購單右上角有明確之「採購單號碼0000000000」、「採購單日期2018年8月16日」,然上開訂購單金額為334,000非聲請狀陳報2018年10月30日之採購單金額99,981元,債權人仍未提出請求金額99,981元之釋明文件,顯與上揭法規規定不符,故請求金額99,981元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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