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6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6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633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4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正中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書記官劉文永┌──────────────────────────────────────────────┐│金融債券附表:95年度除字第633號│││├──┬───────────────┬──────────────┬────┬───┬───┤│編號│發行公司│債券號碼│面額│張數│備考│├──┼───────────────┼──────────────┼────┼───┼───┤│001│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0萬元正│13││├──┼───────────────┼──────────────┼────┼───┼───┤│002│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0萬元正│5││├──┼───────────────┼──────────────┼────┼───┼───┤│003│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0萬元正│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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