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0號原告 黃陳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瑤琴 等20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於訴之聲明係請求澎湖縣○○市○○○段○○○○號土地及坐落其上之同段00建號房屋予以變價分割,惟提出澎湖縣○○市○○○段○○○○號土地及同段00建號之不動產登記第三類謄本,原告應說明欲分割之土地及坐落建物究為澎湖縣○○市○○○段○○○○號土地及坐落建物抑或澎湖縣馬公市○○○段○○○○號土地及坐落其上之同段00建號建物,並提出正確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及房屋稅籍資料。
二、○○○之繼承系統表,並陳報各繼承人之應繼分。
三、被告陳瑤琴等20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四、起訴狀被告顏純「惠」之姓名是否有誤。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書記官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