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小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小字第352號
原   告  沈麗環
訴訟代理人  吳長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 尤新偉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