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2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2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2898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行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289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鍵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復│99年10月31日│2,390元│0000000│││司│興分行││││├──┼─────────┼─────────┼──────┼─────────┼────┤│002│財團法人愛盲基金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城│99年10月31日│440元│0000000││││中分行││││├──┼─────────┼─────────┼──────┼─────────┼────┤│003│三貴商業機器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吉│99年10月31日│3,690元│0000000│││司│林分行││││├──┼─────────┼─────────┼──────┼─────────┼────┤│004│ 聶美華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99年10月31日│10,450元│0000000││││行││││├──┼─────────┼─────────┼──────┼─────────┼────┤│005│ 莊慶民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古│99年10月31日│6,435元│0000000││││亭分行││││├──┼─────────┼─────────┼──────┼─────────┼────┤│006│恆峰貿易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龍江分│99年11月1日│16,380元│0000000││││行││││├──┼─────────┼─────────┼──────┼─────────┼────┤│007│亞典圖書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仁│99年11月1日│8,800元│0000000││││愛分行││││└──┴─────────┴─────────┴──────┴─────────┴────┘附記: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
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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