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8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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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833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陳煜瀅 債務人 林橋慧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違約金起算日「民國十一年十月五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五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