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護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護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長安置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護字第18號聲請人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許明財 受安置人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法定代理人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黃○○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安置人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七日起延長安置叁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㈢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父即王△△於聲請人服務期間表示教養困難及挫折,對受安置人身心障礙狀況無法接受,有怨天尤人及憤恨受安置人母親情形,對受安置人返家未有積極期待或意願,而受安置人母親患有精神疾病,目前居住於康復之家,亦無能力照顧受安置人,考量受安置人年紀幼小需穩定成長及生活照顧環境,而受安置人之父親職功能不彰,受安置人之母因疾病情緒不穩,皆無力提供受安置人所需良好適切照顧環境,而受安置人需接受穩定早期療育課程與教學,返家生活對受安置人恐有不利影響,為維護受安置人之生命安全與接受妥適照顧之權益,有延長安置之必要,爰聲請續予安置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已據其提出新竹市政府個案摘要表、本院101年度司護字第1號民事裁定各1件附卷可稽,本院並依職權調閱101年度司護字第1號卷宗,核與其上開主張情節相符,自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受安置人之法定代理人即父母親於本院裁定安置期間與受安置人之關係並無實質改善,且受安置人尚屬年幼,猶賴家庭親職功能健全及輔導,然受安置人之母健康情況不佳,受安置人之父則對受安置人未有妥善照顧,加以家庭親友資源薄弱,均無法提供受安置人關懷、妥適之成長環境,其安置之原因尚未消滅,非延長安置期間不足以保護受安置人,本院認基於受安置人之利益,為提供受安置人較為安全、關愛之生活教養環境,自有延長安置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毓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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