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90號原告 張成裕 被告 羅志祥
陳羅花 蘇羅鴛鴦 羅紫玲 羅曜龍 吳容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嘉義市○路○段○○○○○○○號之土地,原告應有部分為4分之1,又上開土地面積96平方公尺、105年度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9,1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8,40
0元(土地面積9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9,100元×應有部分1/4=458,4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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