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8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8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81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林芷薇 即林岑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壹仟壹佰叁拾貳元,及其中壹拾肆萬柒仟壹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壹萬柒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其中壹拾叁萬捌仟叁佰伍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陸萬貳仟零陸拾壹元,及其中貳拾肆萬伍仟貳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