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金城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一)聲請人是否曾與最大債權銀行依前置協商程序達成協議?如曾協商成立,請出具協商成立之相關證明文件(含協商成立協議書、還款期數、%數、每期還款金額)並說明於何時起未如期繳款而毀諾及毀諾原因為何。
(二)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聲請人至少須陳報最近2年內(自民國101年4月至103年
3月)之薪資收入情形並記載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另請說明每月薪資、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電話及地址)?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四)請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函退休俸轉帳帳戶、優惠利率存款帳戶存摺內頁資料影本)。
(五)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1年3月起至103年2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七)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政府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八)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九)請提出自101年3月起至聲請本件更生時止,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