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傅宗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逸峰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林阿福 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姓名、人別資料。

二、被告林逸峰、 謝麗梅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記載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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