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號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傅宗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逸峰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林阿福 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姓名、人別資料。
二、被告林逸峰、 謝麗梅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記載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