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5年度虎簡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虎簡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
字第44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甲○○前因詐欺案件,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94年4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
,其於5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
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
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虎尾簡易庭法 官蔡世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