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771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號1樓至2樓及1
2樓至1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住台北市○○區○○路○號1樓至2樓及1
2樓至16樓送達代收人 李奕賢 住台北市○○區○○○路○段○號10樓債務人 蘇志成 律師即 郭良國 之遺產管理人
住高雄市○○區○○路○○○號3樓之2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志成律師即郭良國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選任蘇志成律師即郭良國之遺產管理人證明文件及確定證明。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