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927號債權人 林義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涂壬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請求利率6%之依據,雙方並未於借款契約書上約定(或具狀改依法定利率5%為請求利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927號債權人 林義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涂壬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請求利率6%之依據,雙方並未於借款契約書上約定(或具狀改依法定利率5%為請求利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