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奎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私立幼愛幼兒園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萬元(計算式:4萬元×12×10=480萬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1/2,故本件原告應預納之裁判費為24,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