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1487號上訴人 李建德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 律師複代理人 陳軾霖 律師
陳宏雯 律師 林楷傑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首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於民國109年8月17日再為訴之追加(見本院卷第401至405頁),核其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8萬386元(原上訴聲明請求給付500萬元及追加請求1,998萬3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萬7,868元,扣除已繳納7萬5,750元外,尚應補繳27萬2,118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林晏如法官王本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黃麒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