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5號聲請人 陳聰泉 相對人 王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部分,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次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所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在地係於新北市中和區,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新北市│中和區│大同││129│建│9,193.16│100000分之70│王明宗││││││││││││└──┴───┴────┴───┴───┴────┴─┴────┴───────┴────┘┌────────────────────────────────────────────┐│附表(建物)│├─┬──┬───────┬───┬─────────────────┬────┬────┤│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1│2027│新北市中和區大│住家用│5樓層:36.62│陽台:│全部│王明宗││││同段129地號│、鋼筋││3.24││││││-------------│混凝土││││││││新北市中和區景│造、17││││││││平路433號5樓之│層│合計:36.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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