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233號上訴人 陳映蓉 被上訴人 魏屹君
吳素卿吳黃碷 之繼承人 吳明昌 即吳黃碷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季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書記官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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